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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2月 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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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非法捕捞者放养鱼苗以修复环保公益

 正在服刑的刘孟胜等4人近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法官陪同下,来到太湖边放养鱼苗。之前他们因非法捕捞用于净化太湖水质的“生态鱼”而被判处刑罚,此次放养鱼苗是无锡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首次尝试。

    刘孟胜、刘明全、汪秀林、刘孟平4人在2009年7月28日晚10时许,趁着天黑,带着2条小木船和4条丝网等捕鱼工具,悄悄来到无锡市太湖西侧附近水域,沿湖面由南向北放置丝网进行非法捕鱼,共捕捞“生态鱼”——鲢鱼378千克、价值5670元。次日凌晨时分,他们在返回租住地途中,被无锡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民警当场抓获。

    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为此指控这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4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述罪名判处刘孟胜、刘明全、汪秀林、刘孟平4人有期徒刑各6个月,其中刘孟平缓刑1年。

    承办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滞后而无法获得补偿。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努力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进行了这一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由4名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组织,陪同4人将价值8000元的鱼苗放养至无锡市太湖水域。

    滨湖区农林局渔政管理人员陆仁俊、邵建明也在场协助放养鱼苗,据他们介绍,这次放养的鱼种主要是鳙鱼和鲢鱼。

    2004年左右,无锡市政府开始禁止在太湖伸入无锡的内湖——蠡湖内捕鱼,滨湖渔政管理站每年春季在蠡湖内放养上万尾鱼苗,用于净化蠡湖水质,进行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这些鱼的食物主要是藻类、腐殖质、淤泥等,又有“生态鱼”“环保鱼”“水下清道夫”的美称,给蠡湖带来水产养殖和水体保护的双重效应。

来源:新华网


2010年 3月 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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